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令利与被告朱恩媛、孙玉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张令利,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雅苑小区C座。被告:朱恩媛,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园丁路25甲1单元604室。被告:孙玉芬,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保安街9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利与被告朱恩媛、孙玉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令利撤回起诉。诉讼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张令利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