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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王建与赵圆圆、单少泽、单祖华、姚玉平、固镇县湖沟搬运站、、蚌埠市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赵圆圆,单少泽,单祖华,姚玉平,固镇县湖沟搬运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蚌埠市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赵圆圆,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单少泽,男,201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单祖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姚玉平,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固镇县湖沟搬运站。法定代表人:胡东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恒伦,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圆圆、湖沟搬运站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圆圆、湖沟搬运站等立即履行赔偿款10158.33元、执行费52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赵圆圆已被扣划1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圆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行帐户上,帐号为13×××45的存款4158.33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