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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非诉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靖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龙均雄、朱素平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龙均雄,朱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非诉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75889-1。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龙均雄,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侗族,农民。被执行人朱素平,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靖非诉行查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龙均雄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帐户上的存款209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文强审判员  罗 琦审判员  储吉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兵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