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牟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牟某醉酒后驾驶鲁L×××××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正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家乐服装城”路段,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王某脑震荡,颈椎间盘突出,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牟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7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之规定定罪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日公交调字(2014)第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日照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牟某的供述和辩解,日交检字第2014014号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日公物鉴毒字(2014)0304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牟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苏 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秀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