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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7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颜鑫与颜德华、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鑫,颜德华,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7827号原告颜鑫,女,汉族,出生于1992年4月16日,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颜德华,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7月23日,现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9159828-6。法定代表人宗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鑫与被告颜德华、第三人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颜鑫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鑫承担。审判员  罗远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