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7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颜鑫与颜德华、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鑫,颜德华,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7827号原告颜鑫,女,汉族,出生于1992年4月16日,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颜德华,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7月23日,现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9159828-6。法定代表人宗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鑫与被告颜德华、第三人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颜鑫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鑫承担。审判员 罗远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