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非诉行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向斌、贺红艳计划生育非诉行政审查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斌,贺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非诉行审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法定代表人杨志强,局长。被执行人向斌,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红艳,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洪人口计生证字(2013)第4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洪人口计生证字(2013)第4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均依法成立,其申请亦符合法定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洪人口计生证字(2013)第4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勇审判员 黎建华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精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