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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雪良申请执行韩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良,韩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张雪良,男,34岁。被执行人韩忠春,男,52岁。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雪良申请执行韩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新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进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