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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岩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人民陪审员  关允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向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