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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陈雷与郭立柏、朱才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朱才干,郭立柏,盐城市吉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江阴市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0500号原告陈雷,男,汉族,1988年9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潘建波、任瑞,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才干,男,汉族,1965年6月5日生。被告郭立柏,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生。被告盐城市吉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金港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季如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淮楼东路89号。负责人崔桂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市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241号。法定代表人曹士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陶梦雅,法尔胜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朱才干、郭立柏、盐城市吉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江阴市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雷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雷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陈雷负担。审判员  丁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