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麒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东竣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麒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27号原告广州市东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大观东街18号。法定代表人徐毅康。委托代理人陈新胜,系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麒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广园快速路483号。法定代表人陈康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正辉,系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东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麒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东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东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东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广州市东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