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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刘霞与张正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张正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刘霞,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8日。委托代理人苏鹏翔,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日。原告刘霞诉被告张正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出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霞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相识,同年10月29日在武都区城郊乡办理了结婚登记,婚生女张江璐于2010年6月5日出生。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婚后发现被告具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及原告的家人,为此原告多次乡派出所报案,甚至被逼离家出走。另外被告婚后比较懒惰,整天痴迷赌博,不照顾家庭,不体谅父母,仅依靠原告在外打工而负担家庭开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为了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江璐由原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正林辩称:我与原告自由恋爱并结婚,有较好的的夫妻感情基础。我承认在婚后,由于喝酒后殴打过原告,但我现在已非常后悔。因为我没有父母,原告及孩子是我唯一的亲人,我保证再不打原告,孝敬原告的父母。希望给我一次机会来弥补我的过错,如果在殴打原告,我自己主动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霞与被告张正林于2009年2月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10月29日在武都区城郊乡办理了结婚登记,婚生女张江璐于2010年6月5日出生。结婚至今,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由于结婚后被告酒后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不愿意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庭审中被告承认殴打原告的事实,希望原告能给他一个机会来弥补自己以前的过错。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薄、接处警登记册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应认定为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被告张正林自小失去父母,缺少家庭的温暖,自与原告结婚后组成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就应倍加珍惜自己的家庭,关爱自己的亲人。但被告在酒后多次殴打原告,严重的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被告承认了殴打原告的事实,并保证痛改前非,弥补对原告及孩子未尽到的家庭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能调和的,只要被告能多关心孩子,尊重原告,夫妻之间多沟通,互相理解与信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霞与被告张正林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熙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红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