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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一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灵宝市故县镇电视管理站与张小狗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故县镇电视管理站,张小狗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灵宝市故县镇电视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张先鸣,该站站长。被告张小狗,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故县镇电视管理站与被告张小狗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市故县镇电视管理站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故县镇电视管理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故县镇电视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宝市故县镇电视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