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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王六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王六军,钟海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六军,男。委托代理人:林剑,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明珍,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审被告:钟海扬,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六军、原审被告钟海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已与王六军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已与王六军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这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月嫦代理审判员  陈巧玲代理审判员  陈锦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