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州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774号原告陆某某,男,生于1973年,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托代理人李涛,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5年,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托代理人何家永,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晓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