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汉诚纸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金嘉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汉诚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嘉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汉诚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贵。委托代理人鲁某,广东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嘉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聪。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汉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嘉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681元、违约金20000元、受理费581元,共计121262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银行、证券、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已搬离注册地址,下落不明,注册地址也没有存留任何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勇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熙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