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黄某,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甲,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文涛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认识,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原告当时年纪较小,没有考虑太多问题,正逢被告所属的村正在进行股份截股分红登记,被告的母亲就建议双方先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婆媳关系紧张,经常吵架,夫妻间互不信任。双方于2004年生育一子陈某乙。这几年被告愈发怀疑原告有外遇,且被告经常酒后失常,回家摔东西,家庭没有一天安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请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离婚后股份归各自所有,要求随时探视孩子。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予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支付。被告陈某甲辩称,首先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我也不同意抚养孩子,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我愿意每月给500元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番禺区市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原告以夫妻间互不信任,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被告陈某甲坚持为了儿子陈某乙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认为原告有外遇,是原告有错在先;被告同意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并愿意负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原告则表示若由原告携带抚养儿子陈某乙,则需要被告负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原、被告一致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能培养增进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原告重修于好,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现在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婚生儿子陈某乙年幼,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文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