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彩华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彩华,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朱彩华,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浩,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彩华与被执行人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 雁执行员 杨运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