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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魏宁与边宗坤、周茂杰、李成才、刘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宁,边宗坤,周茂杰,李成才,刘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魏宁被执行人边宗坤被执行人周茂杰被执行人李成才被执行人刘新红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宁与被执行人边宗坤、周茂杰、李成才、刘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张恩厚代理审判员  徐中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