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0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岁振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岁振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0881号原告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70号。法定代表人林商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育恒,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岁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岁振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岁振东不服仲裁裁决,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与岁振东起诉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