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卞某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卞某某,女,1985年10月8日生。被告葛某,男,1982年9月18日生。原告卞某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珺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月X日育有一女葛甲。原告认为与被告一起没有共同语言,没有什么交流,原告对被告已没有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葛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葛甲。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交流,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被告未到庭,本院调解未成。上述事实上回庭审中因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有双方的结婚证,葛甲的出生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几年感情进一步加深。近年来,双方因沟通、理解不够,产生了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此外,双方还应考虑到如果草率离婚,将会对子女造成很大的伤害。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发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加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多一点宽容,少一些计较,妥善理智地处理好家庭事务和琐事纷争,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卞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判员 颜珺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