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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胡正信于张代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永登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白银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永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     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