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柱与石颜林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柱,石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王宝柱被告:石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柱诉被告石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王宝柱承担,650.00元,退回原告650.00元。审 判 长 王丽力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