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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柱与石颜林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柱,石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王宝柱被告:石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柱诉被告石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王宝柱承担,650.00元,退回原告650.00元。审 判 长  王丽力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