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法民初字第03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大刚与张成真,吴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刚,张成真,吴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3574号原告张大刚。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建国。被告张成真。被告吴承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刚与被告张成真、吴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刚撤回对被告张成真、吴承忠的起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048元,应收1024元,由原告张大刚负担。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