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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灯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时×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灯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在2013年8月份开始,被害人李××因为动迁土地补偿一事到□□市□□□镇政府找相关领导,但一直未果。2013年10月28日13时许,李××再次到□□□镇政府欲与相关领导商谈此事,当日值班门卫被告人时×,对李××承诺如果李××给自己拿2万元钱,其就能帮助李××办理土地补偿款一事,被告人时×当时谎称自己叫杨×,在□□□镇政府传达室工作,系□□□镇政府副书记杨××的侄子。李××遂相信时超,并于当日在灯塔市农村信用联社门前将2万元钱交时超。2013年11月4日,李××到□□□镇政府询问时超办理情况时,时超让李××再拿3万元钱,并称能再多帮李××要一个人的土地补偿款。之后,李××带时超回家并再次当灯塔市农村信用联社取出3万元钱交给时×。时×收到李××3万元钱之后即从□□□镇政府辞职。被告人时×并未帮助李××办理土地补偿一事,也没有能力帮助李××办理土地补偿。案发后,被告人时×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时×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有悔罪表现,愿意返还赃款,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系□□市□□□镇□□□□村村民。从2013年8月份开始,被害人李××因动迁土地补偿一事多次到□□市□□□镇政府找相关领导,但一直未果。2013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害人李××再次到□□□镇政府欲与相关领导商谈此事,当日值班门卫系被告人时×,其对被害人李××承诺如果给自己拿2万元钱,就能帮助被害人李××办理土地补偿款一事,被告人时×当时谎称自己叫杨×,在□□市□□□镇政府传达室工作,系□□市□□□镇政府副书记杨××的侄子。被害人李××遂相信时×的话,并于当日在灯塔市农村信用联社门前将2万元钱交给被告人时×。2013年11月4日,被害人李××到□□市□□□镇政府询问被告人时超办理情况时,被告人时×让被害人李××再拿3万元钱,并称能再多帮被害人李××要一个人的土地补偿款。之后,被害人李××带被告人时×回家并再次当灯塔市农村信用联社取出3万元钱交给被告人时×。被告人时×收到被害人李××3万元钱之后即从□□市□□□镇政府辞职。被告人时×并未帮助被害人李××办理土地补偿一事,也没能力帮助被害人李××办理土地补偿。综上,被告人时×诈骗被害人李××50000元,被其挥霍。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时×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时×返还被害人李××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李××对被告人时超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时×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关×、杨××的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实;支付凭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返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王树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