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行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施则高诉被告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则高,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建行初字第0015号原告施则高,男,汉族,居民。被告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建湖县城.法定代表人周新宏,该队大队长。原告施则高诉被告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则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则高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则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施则高负担。审 判 长 曾书明审 判 员 孙德尧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