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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川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川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9日,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尚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3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曹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