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长宁区满庭芳花园业主委员会,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492号原告上海市长宁区满庭芳花园业主委员会,办公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梁伟森,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寅翼,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ANDREASERMANN,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涵,女。委托代理人万济龙,男。原告上海市长宁区满庭芳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艨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3月21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市长宁区满庭芳花园业主委员会诉称,被告为原告所在的满庭芳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9年7月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满庭芳花园业主大会选聘,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有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的养护及其他物业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并在合同附件中对具体服务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自2011年5月起,小区先后发生对讲门铃损坏、电子围栏损坏、夹竹桃等树木被砍伐、小区班车停运、供水系统多次出现问题、未公布维修基金账目、保安服务及清洁服务屡屡不达标等情况,被告均未妥善予以解决。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合同之多项约定,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班车服务;2、被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的普通水泵的供水系统及时修复(物业合同附件三的约定);3、被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主要是指保安人员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4、被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清洁服务(物业合同附件五的约定)。被告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目前还在提供班车服务;其聘请了专业机构查看过,目前提供的直接供水,不存在提供普通水泵的供水;第三、第四项诉请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即原告的起诉并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业主投票作为证据。审理中,就主体资格问题,原告表示本次诉讼其认为不需要全体业主投票,故也未进行过投票。此外,2014年4月22日,被告已经撤离原告所在的小区,新的物业公司即案外人上海阳光工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进驻小区,双方完成了交接。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以其业主委员会的身份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诉讼权利,要求作为物业公司的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现原告明确表示并不存在双过半数的业主的授权,故被告就原告主体资格的异议成立,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显属不当。此外,被告已于诉讼中撤离了涉案的小区,新的物业公司已经进驻,故本案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等诉请已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市长宁区满庭芳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晨煜代理审判员 张 艨人民陪审员 牟世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