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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商初��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诉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商初字第00318号原告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赖其良,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惠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军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化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诉被告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冠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赖其良、被告委托代理人聂化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丰公司诉称:自2003年起,原告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车桥产品。双方曾于2013年8月10日进行了对账,双方确认截止2013年8月1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01094元。后双方又发生新的业务往来,至2013年11月30日,原、被告再无业务发生,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7322.9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7322.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57322.9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正宇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货款357322.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35732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3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冠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筱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