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国录与王会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录,王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263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录。被执行人王会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录与被执行人王会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