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海卿与王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卿,王宏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432号原告:刘海卿。委托代理人:顾支农。被告:王宏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卿诉被告王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卿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宏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卿撤回对被告王宏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雁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