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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海卿与王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卿,王宏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432号原告:刘海卿。委托代理人:顾支农。被告:王宏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卿诉被告王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卿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宏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卿撤回对被告王宏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雁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