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季伟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965号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伟勇。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季伟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823.6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培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