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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江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江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宏平。被告:倪江根,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江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清偿了债务,原告达到了诉讼目的,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华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桂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