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车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车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车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车某于2014年5月9日以其与陈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经为民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