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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车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车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车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车某于2014年5月9日以其与陈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经为民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