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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5年8月13���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600元及迟延利息、执行费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03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首批抚养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