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秦继文与孙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继文,孙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民初字第0237号原告秦继文,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被告孙爱霞,女,汉族,1965年3月28日出生。原告秦继文与被告孙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游进国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继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爱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继文诉称,被告孙爱霞分别于2013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于9月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9月2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上述三笔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对上述借款均不予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即可1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爱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爱霞分三次向原告秦继文借款14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中2013年7月19日的借条载明孙爱霞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8月8日的借条载明:“今向秦继文借人民币伍万元,还款时间在2013年8.18”;9月21日的借款载明:“今向秦继文借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上述三笔借款共计14万元被告均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秦继文提交借条,以及本院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爱霞向原告借款共计14万元未及时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的责任。原告与被告双方对产生于2013年8月8日的借款5万元约定了归还时间为2013年8月18日,该款项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故被告应予归还;产生于2013年7月19日的借款3万元和2013年9月21日的借款6万元,该两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但自原告起诉日至今已逾数月,本院也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而被告在本案开庭审理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孙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继文借款14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孙爱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王耀华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雅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