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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玉莲诉高凤海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莲,高凤海,王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莲,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高凤海,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王树国,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3)右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凤海在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斯钦图、敖日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右法执字第905号;斯钦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塔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右法执字第133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留(提取)(2014)右法执字第905号申请人高凤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斯钦图、敖日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款;二、依法扣留(提取)(2014)右法执字第1336号申请人斯钦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塔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