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中法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杨秀荣,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四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荣,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四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秀荣,女,澳门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国利,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赵维屏,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四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法定代表人:杨绍勤,董事长。本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兰图实业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四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07)珠中法执恢字第88-1号执行裁定,不准杨秀荣出境。杨秀荣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秀荣提出异议称:杨秀荣自2013年4月9日起不担任珠海四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四维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并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变更登记。杨秀荣没有能力和资格协助四维房产公司履行债务,对四维房产公司债务不负有履行义务。对杨秀荣限制出境的执行裁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本院(2007)珠中法执恢字第88-1号执行裁定。杨秀荣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维房产公司声明书、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名单、任免书、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佐证。经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07)珠中法执恢字第88-1号执行裁定,认为杨秀荣作为被执行人四维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协助配合法院执行,裁定不准杨秀荣出境。被执行人四维房产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16日,杨秀荣原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2013年4月8日,四维房产公司董事会决议,选举杨绍勤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免去杨秀荣董事长、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2013年4月16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变更登记。另查明,兰图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兰图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根据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之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07)珠法执恢字第88-1号之二十执行裁定,变更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兰图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继受。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维房产公司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已变更其法定代表人,并经企业登记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本院认定杨秀荣仍担任四维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事实不符。杨秀荣不具有四维房产公司董事长、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后,对四维房产公司履行债务行为不再负有责任。因此,本院裁定限制杨秀荣出境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7)珠中法执恢字第88-1号执行裁定。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朱学辉审 判 员  周志毅代理审判员  黄汉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晓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