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周长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周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痤5号楼)。法定代表人冉进红,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光龙、刘先锋,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长林,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重庆金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安监管罚(20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朱依德审判员 董莉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英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