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3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殷招兵与王洪祥、济宁市任城区畅通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招兵,王洪祥,济宁市任城区畅通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317-1号原告殷招兵。被告王洪祥。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畅通运输队。住所地:济宁市接庄镇大屯村委五路****号。经营者,曹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号。负责人西光军,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洪祥驾驶的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洪祥驾驶的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