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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商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与袁从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袁从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保字第43号申请人: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李金利,该联合会主任。住所地:莒县故城中路***号。被申请人:袁从富,男。申请人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与被申请人袁从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从富所有的鲁L×××××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从富所有的鲁L×××××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