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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辖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13李晓东与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辖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滨海县。被告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住江苏常熟古里镇白茆波司登工业园电子商务部(冰洁厂内)。委托代理人:缪旭光、王春刘,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所涉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管辖权依法由审判员胡明独任审查。并于2014年5月9日就被告江苏波司登羽绒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原告李晓东、被告江苏波司登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缪旭光、王春刘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管辖权现已审查终结。被告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理由,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事前和事后都没有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地点。本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所以就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根据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及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本案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常熟市人民法院管理。原告辩称,根据本案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到,被告在本次诉争商品页面发出包邮的要约,原告通过淘宝网检索信息,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价款,以实际行为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已经形成买卖合意。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本案购物合同约定的送货条件是“包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江苏省滨海县。原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原被告之间合同纠纷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滨海县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的送货条件是“包邮”,即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江苏省滨海县,故对本起诉讼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雯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