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甲。原告朱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风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当晚,双方即发生矛盾将结婚证撕掉,后经他人劝解勉强和好,并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甚至打架。而且,被告好吃懒做,不负责任,不关心家人,夫妻没有共同语言。2012年,家里房屋内外粉刷,被告不管不问,只有原告一人操劳,没有钱,原告自己去借,而土地出租的收入则由被告收取,其他收入原告更是不知道。现原告对被告己彻底绝望,夫妻感情也己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承担夫妻债务10万元;分割下裴村房屋一幢(三层);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待证的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待证原告的主体资格;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待证两被告系夫妻的事实;户口本复印件1份,待证原、被告及儿子的基本情况;借条2张,待证原告因房屋粉刷向他人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新狮街道下裴村的房子是我父母的,我没有权处理。儿子3岁时我们开始争吵,原因是原告和我父母亲不和,经常拿我出气。房屋粉刷时我正好生病,所以粉刷花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估计不会超过10万元,原告借来的10万元干什么用我不知道。被告未提供证据。上列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和本院审核后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3证据所待证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4证据所待证的事实有异议,认为不知道有该笔借款,家里费用基本由我开支,而且,我父亲有8万元的征地款给原告,原告可以拿去粉刷的,所以,不可能有债务。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但出借人未到庭作证,故无法确认借条的真实性,如借款事实,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基于上列诉讼证据的认证和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吵,现己分居10年以上。原、被告结婚后至今与被告父母一起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并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有矛盾也属正常,现在双方己分居10年以上,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认定。但原告要求分割下裴村黄金畈路12号房屋一幢,因未提供依据,法院无法进行处置,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岳风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