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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照宇与赵向文、谢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宇,赵向文,谢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张照宇,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于宪昌,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向文,男,198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谢翠萍,女,198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宇诉被告赵向文、谢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照宇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宇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