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山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照宇与赵向文、谢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宇,赵向文,谢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张照宇,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于宪昌,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向文,男,198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谢翠萍,女,198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宇诉被告赵向文、谢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照宇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宇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