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二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华与李如钊、冯善芳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李如钊,冯善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692号原告李华,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如钊。被告冯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李如钊、冯善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判员 昌晓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