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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二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华与李如钊、冯善芳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李如钊,冯善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692号原告李华,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如钊。被告冯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李如钊、冯善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判员  昌晓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