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福州宏星伟业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宏星伟业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张伯阳。委托代理人徐美钦,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州宏星伟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邱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被告福州宏星伟业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