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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史利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利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史利强,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利强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利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史利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利强负担。审 判 长  姚剑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