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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代立军与曹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立军,曹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代立军,男,生于1985年1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金忠民(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兰云,女,生于1952年8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安福昌(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57年9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胡燕(系被告曹兰云之女,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86年12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立军与被告曹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立军于2014年5月12日以由于其他原因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立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曹兰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原告代立军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媛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