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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长好与被执行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好,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好被执行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周长好诉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唐港劳人仲案(2013)09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遂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唐港劳人仲案(2013)095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徐正松执行员 王圣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兴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