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庄分社与张青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庄分社,张青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903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庄分社。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桂泉主任被告张青英,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庄分社诉被告张青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庄分社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庄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书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