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平诉被告王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平,王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孙建平委托代理人张相夫,系老河口市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平诉被告王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平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建平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